地下錢莊,往往標榜著好借錢的旗號做廣告,而借款人,此時多半因

為信用破產或是其他因素如借貸金額上限已滿,因而無法向銀行借款

,此時只能選擇地下錢莊作為借款對象,可是麻煩也隨之而來......


好友的弟弟借了兩萬塊,還了兩個禮拜的錢,給出去快要一萬銀元,

現在債務人跑去躲起來了,身為債務人的老姐,不忍見到弟弟變成屍

體,只好每個禮拜掏四千塊出來還利息......


對方只說「你把錢還來,本票、你弟的身份證就還你」,結果之前還

的只夠還利息,現在還要想辦法一次還兩萬塊,搞到整個人仰馬翻欲

哭無淚。每個禮拜對方就到她公司門口等下班,她只好把錢交出來。

我的看法是,身為老姐,沒必要揹老弟的債,反正老弟跑了,過一段

時日就報失蹤,躲得夠久就報死亡,這筆債就沒事了。


對方如果尋違法途徑要錢,就報警抓人。至於身分證,正確作法是趕

快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發,一旦補發手續完成,全國金

融資訊中心會與戶政機關電腦紀錄連線,以最後一次之身分證領用日

期為主,前一張身分證就不用擔心遭到冒用了。至於被冒名申辦電話

門號、信用卡、現金卡,開立銀行戶頭、催繳帳款等,此時應寄出存

證信函,委婉說明應是被冒名使用,敬請查明。之前有mail說身分證

遺失要首先備案、其次開立遺失三聯單,備案、開立三聯單的目的在

於,藉由在當地派出所做的筆錄,做為一個基本憑證,憑證依據則是

1.筆錄內容由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機關完成;2.進行筆錄的警員,以及

在筆錄上簽章的派出所主管就等同是證人。


如果對方提出法律上的告訴,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得很清楚,債權

人除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息。(註一)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訂有最高利率限制,亦即「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刑法部分,更對

重利罪訂有處罰條文,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

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者」,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註二)


地下錢莊若是委託討債公司進行債務的催繳,下列幾種是經常見到的

方法:(1)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

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2)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

,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

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

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3)派人將債務人帶走,

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 (4)派

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

幾倍。(5)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6)派人

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

廁所、沐浴都緊跟著。這些行為,全部都是,犯法的。(註三)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最好馬上叫警察來備案,把對方公司以及來的人身

份資料全部做筆錄留下資料,代表知道對方身份了,後面不怕找不到

人;第二次可以請亮出本文章重點話,你只能催討貨款,若催討其他

債務就違法了,甚至可能移送治平專案,甚至觸犯組織犯罪條例!最

好順便錄影存證,確定真的有發生聚眾滋擾等事件,已做為證據,而

且我報案不會再打110,我直接打警政署專案電話或當地分局刑事組

電話,通常這種公司來的人都只會幾條法律條文,所以不敢隨便動人

,若對方看你懂法律就更不敢亂來了。(註四)(註五)


當然,有的人也想還錢,只是一時之間還不出這麼多,希望能夠分期

,可惜的是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

償之權利。」借錢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契約當事人雙方在借錢當時

既已談妥何時歸還這筆借款,借貸的債務人就有依據約定返還借款的

義務,不能以自己的原因要求分期或者延緩清償。所以法律會有這種

規定。如果債權人是用向法院起訴的方法討債,法院依該法條後段的

規定,是可以斟酌債務人的境況,在無害債權人的利益下,允許債務

人分期給付或者緩期清償。(註六) 這麼說起來,讓地下錢莊循法律途

徑要錢,其實對債務人還更有保障呢,難怪地下錢莊會希望債務人私

了,因為這樣他們就沒法獅子大開口了嘛。(註七)(註八)


最後,究竟債務人有哪些責任呢?向銀行借錢使用,銀行也同意借錢

給你,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借錢等人與借錢給他的銀行,

便成立了契約關係。契約是債的發生原因中的一種,借錢的與出借的

雙方之間既然存有契約關係,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以內,都要根據契

約的內容來履行。向銀行借錢的契約中都會規定還錢的期限,沒有依

照約定的期限來還錢,便是違反契約。銀行可以根據違反契約的事實

,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向當地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依據民

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也就是違反契約的人核

發支付命令。法院根據聲請,就會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在支付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以

後,沒有在這期間內提出異議,這支付命令便與確定的民事判決有相

同的效力。如果銀行不循督促程序來確定債權,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訴訟的標的是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八的規定,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來處理。由於銀行出借款

項給客戶,都掌握有非常明確的借錢證據,借錢的一方對於借錢的事

實,幾乎沒有抗辯的餘地。所提起的訴訟都會呈現一面倒的現象,很

快就會得到法院的判決。銀行或者受銀行委託的財務管理公司在案件

確定以後,借錢的一方還是不去繳清的話,他們為了實現債權,便會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註九)


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可說是國家專門替人民討債的單位,只要債權人手

中持有執行名義,也就是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

行的書面文件,像法院的確定民事判決、裁定、支付命令,和解、調

解的筆錄等等,繳納一定的執行費用,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法官、書記

官與執達員就會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催討債務的工作,債務

人本身有財產的話,不論是動產或者是不動產,都可以用強制的方法

進行查封拍賣,把賣得的錢來為債務人還價。如果債務人沒有可供執

行的財產,但是有職業上的薪津收入,債權人也可聲請法院予以扣押

全額的三分之一,由債權人來收取,一直到全部債務還清為止。以之

前鴻海對記者進行假扣押,就是一種法律上的保全處分,以確保在訴

訟結束後,鴻海可以收取債權的內容,而不會因被告利用法律漏洞進

行脫產而有權益上的損失。


警政署此一專案之查緝對象,特別鎖定以報章媒體為媒介而從事高利

貸放之案件;當舖業、貸款代辦公司、債務催討公司等行業以合法掩

護非法,暗中經營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之案件;以及惡性重大,嚴重

影響社會治安之地下錢莊犯罪組織案件。警政署希望藉由此次的行動

,對地下錢莊及不法債務催討公司業者產生嚇阻作用,警政署除持續

要求各市、縣(市)警察機關持續取締不法外,並將不定期發動全國

掃蕩行動。根據警政署公務統計報表,92年各警察機關計查獲地下錢

莊615件、人犯855人,93年查獲655件、人犯196人; 94年1-3月查

獲128件、人犯196人,與去(93)年同期查獲96件、人犯169人,增

加32件、27人,顯示警察機關均持續且積極取締不法。本專案能在短

短數天中,查獲近140件地下錢莊案件,可謂成果非凡。(註十)



(註一)
(註二)
(註三)
(註四)
(註五)
(註六)
(註七)
(註八)
(註九)
(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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