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workboy 的文章: 如何處理地下錢莊的糾紛
地下錢莊,其實只是不法組織的一項資金來源,如何防治這樣的問題
繼續擴大,也許可以從許福生(警大行政警察所副教授;財團法人向
陽公益基金會執行長)所撰寫的「台灣地區組織犯罪問題與防制策略
之探討」中獲得一些啟發。
文中摘要如下:台灣地區組織犯罪歷經民國三十四年至四十三年之流
氓崛起及混亂時期,民國四十四年至七十三年之幫派發展與抗制時期
,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九年之幫派重組及轉型時期,民國八十年至今
之組織犯罪與法制化時期。縱使政府投入大批人力、物力於掃黑工作
,表面上成效似乎很良好。然而觀諸目前的犯罪狀況,集團化、幫派
化甚至組織化的趨向似乎益愈明顯,實在很難令人相信現在的幫派暴
力比以前少了很多。特別是「黑金政治」已成為台灣地區難解的夢魘
時,如何有效控制組織犯罪,似乎到了「檢討過去、策勵將來、重視
理論為導向」的時機了。因此,欲有效解決當前台灣地區「黑金政治
」之組織犯罪問題,執政當局除須落實現行相關掃黑法制外,尚須整
備目前相關法制、加強本土組織犯罪實證之研究、統合政府全體機關
共同協力強化取締、從重量刑、嚴正矯治處遇組織犯罪份子、謀求國
際刑事司法互助、結合全民力量一致向黑道說不推行「三不運動」。
最後,除非逐漸縮小「非法及合法的私人保護市場」,經濟上提升產
業技術、政治上落實政黨政治推行行政精英制度、建構完善非正式社
會控制機制,否則台灣地區的組織犯罪仍會持續成長。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介入黑金政治之成因:七十六年解嚴後,黑道組合
份子陸續釋放出來,許多黑道組合份子為免於一清專案恐怕夢魘再現
,再加上解嚴後台灣社會政治的急速民主化,使黑道組合份子一有機
會,均想藉選舉漂白或與政治牽上關係。許多黑道組合份子亦是在此
背景之下投入選舉而當選,當選後藉由其民意代表之身份,挾持警察
機關,以合法掩護非法,無情地掠奪政治經濟資源,使黑金政治成為
台灣目前重要嚴重問題。加上解嚴後,台灣地區政治的急速民主化,
選舉次數及人數急速的激增,執政黨為了確保其執政優勢,反對黨為
了確保能當選,在考量「投資報酬率」後,驅使其逐漸與黑道掛勾,
援引幫派組合勢力進行護盤,以獲得勝選。許多黑道組合份子在此環
境中,亦迅速的賺了不少錢,而使其能有資本介入政治。投入政治漂
白成功後,即可藉由其政治上勢力,以合法掩護非法,掠取政經資源
,而持續經營其合非法行業。此外,黑道暴力的本質,加上其積極的
漂白,在當地居民心目中,往往遠超過於政府之公權力。造成民眾懼
怕黑道,寧可吃虧而不求助於治安單位,而造成無人敢報案現象。或
有利用黑道政治人物,代為處理地方或私人事務,而黑道亦樂於為其
處理,以獲得一些利益。導致今日台灣地區之「黑金政治」,成為一
難解的課題。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之類型:1、組織型:此類型幫派組合有固定的入
幫儀式,訂有幫規,設有幫主、執法、堂口等,以外省籍幫派居多。
2、角頭型:此類幫派組合並無明確組織型態,其成員係以某一特定
地區為地盤,與地方關係淵源甚深,屬於地方型,其興起、衰退均視
該地盤之繁榮與否,當地盤上的工商業活動衰落時,該幫派組合之勢
力亦隨之瓦解。3、組合型:此類型係由不特定不良分子組合而成,
亦無固定幫派組合名稱,多基於共同從事某一項犯罪活動或共同非法
利益而結合,可說是基於共同犯意一時而起的犯罪集團。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之特性:1、牟取暴利性→幫派組織犯罪成立最主
要目的,即在於獲取經濟上利益,期望以最小的風險,在最短的期間
內,以謀取最大經濟之利益,主要從事於賭博、賣淫、販賣人口、敲
詐勒索,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經濟犯罪、毒品交易或介入政、經體系
等活動,以獲取不法利益,此亦是幫派組織犯罪與恐怖份子最大不同
之處。因此,不管是非法或合法的行業,只要是有暴利可圖,且須提
供「保護」,幾乎都有幫派組織犯罪介入。2、暴力脅迫組織性→幫
派組織犯罪暴力、脅迫之使用,依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內與對外
兩種。對內暴力、脅迫之使用,可說是犯罪組織社會控制的另一種方
式。對外暴力、脅迫之使用,則是保障利益及地盤的一種工具,或從
事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3、犯罪多樣性→組織犯罪其犯罪範圍,不
單只從事暴力犯罪,亦含各種犯罪類型。例如為求組織本身之生存目
的,會擴大成為火拼以狀其聲勢。或為避免遭受追訴,直接攻擊執法
人員或賄賂執法人員以求法律豁免。或為獲取資金來源,從事毒品交
易、包賭包娼、敲詐勒索、暴力介入民事等不法活動,或以合法掩護
非法活動行為等各類犯罪行為。4、地盤獨佔性或共生性→組織犯罪
基於牟取經濟上最大利益的考量,且為了鞏固成員之向心力,犯罪組
織幾乎逃避競爭,而以各種手段,希望斷絕其他競爭對手,以維持甚
至擴大其地盤,以獨享資源。若遇障礙,則可能採行與其他犯罪組織
或經濟、政治團體共生的方式,以確保戰果。5、處遇困難性→受到
組織犯罪本身犯罪副文化的影響,其組織犯罪關係者處遇相當困難。
組織犯罪副文化,一般而言,例如具有「男性」價值觀、攻擊性、短
暫享樂主義、宿命論、輕視勞動、好面子、仇視其他外部團體、重人
情義理、對組織忠貞服從、成員相互間擁有一家人的意識感情等。
結論:欲有效解決當前台灣地區「黑金政治」之組織犯罪問題,執政
當局除須落實現行相關掃黑法制外,尚須整備目前相關法制,例如訂
定內部參考法規,確立犯罪組織的定義,俾能使偵查、起訴及判決的
作法趨於一致;擴大證人及檢舉人財產權受損之保護;迅速給予臥底
偵查員明確的法律規定;加強監聽之技術及強化金融分析與洗錢之防
制,藉以加強對幫派組織犯罪的追訴。亦須結合全民力量一致向黑道
說不,推行「三不運動」,即不畏懼黑道力量、不利用黑道及不協助
(不票投)黑道,以有效對抗黑道組織。
地下錢莊,其實只是不法組織的一項資金來源,如何防治這樣的問題
繼續擴大,也許可以從許福生(警大行政警察所副教授;財團法人向
陽公益基金會執行長)所撰寫的「台灣地區組織犯罪問題與防制策略
之探討」中獲得一些啟發。
文中摘要如下:台灣地區組織犯罪歷經民國三十四年至四十三年之流
氓崛起及混亂時期,民國四十四年至七十三年之幫派發展與抗制時期
,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九年之幫派重組及轉型時期,民國八十年至今
之組織犯罪與法制化時期。縱使政府投入大批人力、物力於掃黑工作
,表面上成效似乎很良好。然而觀諸目前的犯罪狀況,集團化、幫派
化甚至組織化的趨向似乎益愈明顯,實在很難令人相信現在的幫派暴
力比以前少了很多。特別是「黑金政治」已成為台灣地區難解的夢魘
時,如何有效控制組織犯罪,似乎到了「檢討過去、策勵將來、重視
理論為導向」的時機了。因此,欲有效解決當前台灣地區「黑金政治
」之組織犯罪問題,執政當局除須落實現行相關掃黑法制外,尚須整
備目前相關法制、加強本土組織犯罪實證之研究、統合政府全體機關
共同協力強化取締、從重量刑、嚴正矯治處遇組織犯罪份子、謀求國
際刑事司法互助、結合全民力量一致向黑道說不推行「三不運動」。
最後,除非逐漸縮小「非法及合法的私人保護市場」,經濟上提升產
業技術、政治上落實政黨政治推行行政精英制度、建構完善非正式社
會控制機制,否則台灣地區的組織犯罪仍會持續成長。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介入黑金政治之成因:七十六年解嚴後,黑道組合
份子陸續釋放出來,許多黑道組合份子為免於一清專案恐怕夢魘再現
,再加上解嚴後台灣社會政治的急速民主化,使黑道組合份子一有機
會,均想藉選舉漂白或與政治牽上關係。許多黑道組合份子亦是在此
背景之下投入選舉而當選,當選後藉由其民意代表之身份,挾持警察
機關,以合法掩護非法,無情地掠奪政治經濟資源,使黑金政治成為
台灣目前重要嚴重問題。加上解嚴後,台灣地區政治的急速民主化,
選舉次數及人數急速的激增,執政黨為了確保其執政優勢,反對黨為
了確保能當選,在考量「投資報酬率」後,驅使其逐漸與黑道掛勾,
援引幫派組合勢力進行護盤,以獲得勝選。許多黑道組合份子在此環
境中,亦迅速的賺了不少錢,而使其能有資本介入政治。投入政治漂
白成功後,即可藉由其政治上勢力,以合法掩護非法,掠取政經資源
,而持續經營其合非法行業。此外,黑道暴力的本質,加上其積極的
漂白,在當地居民心目中,往往遠超過於政府之公權力。造成民眾懼
怕黑道,寧可吃虧而不求助於治安單位,而造成無人敢報案現象。或
有利用黑道政治人物,代為處理地方或私人事務,而黑道亦樂於為其
處理,以獲得一些利益。導致今日台灣地區之「黑金政治」,成為一
難解的課題。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之類型:1、組織型:此類型幫派組合有固定的入
幫儀式,訂有幫規,設有幫主、執法、堂口等,以外省籍幫派居多。
2、角頭型:此類幫派組合並無明確組織型態,其成員係以某一特定
地區為地盤,與地方關係淵源甚深,屬於地方型,其興起、衰退均視
該地盤之繁榮與否,當地盤上的工商業活動衰落時,該幫派組合之勢
力亦隨之瓦解。3、組合型:此類型係由不特定不良分子組合而成,
亦無固定幫派組合名稱,多基於共同從事某一項犯罪活動或共同非法
利益而結合,可說是基於共同犯意一時而起的犯罪集團。
台灣地區組織犯罪之特性:1、牟取暴利性→幫派組織犯罪成立最主
要目的,即在於獲取經濟上利益,期望以最小的風險,在最短的期間
內,以謀取最大經濟之利益,主要從事於賭博、賣淫、販賣人口、敲
詐勒索,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經濟犯罪、毒品交易或介入政、經體系
等活動,以獲取不法利益,此亦是幫派組織犯罪與恐怖份子最大不同
之處。因此,不管是非法或合法的行業,只要是有暴利可圖,且須提
供「保護」,幾乎都有幫派組織犯罪介入。2、暴力脅迫組織性→幫
派組織犯罪暴力、脅迫之使用,依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內與對外
兩種。對內暴力、脅迫之使用,可說是犯罪組織社會控制的另一種方
式。對外暴力、脅迫之使用,則是保障利益及地盤的一種工具,或從
事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3、犯罪多樣性→組織犯罪其犯罪範圍,不
單只從事暴力犯罪,亦含各種犯罪類型。例如為求組織本身之生存目
的,會擴大成為火拼以狀其聲勢。或為避免遭受追訴,直接攻擊執法
人員或賄賂執法人員以求法律豁免。或為獲取資金來源,從事毒品交
易、包賭包娼、敲詐勒索、暴力介入民事等不法活動,或以合法掩護
非法活動行為等各類犯罪行為。4、地盤獨佔性或共生性→組織犯罪
基於牟取經濟上最大利益的考量,且為了鞏固成員之向心力,犯罪組
織幾乎逃避競爭,而以各種手段,希望斷絕其他競爭對手,以維持甚
至擴大其地盤,以獨享資源。若遇障礙,則可能採行與其他犯罪組織
或經濟、政治團體共生的方式,以確保戰果。5、處遇困難性→受到
組織犯罪本身犯罪副文化的影響,其組織犯罪關係者處遇相當困難。
組織犯罪副文化,一般而言,例如具有「男性」價值觀、攻擊性、短
暫享樂主義、宿命論、輕視勞動、好面子、仇視其他外部團體、重人
情義理、對組織忠貞服從、成員相互間擁有一家人的意識感情等。
結論:欲有效解決當前台灣地區「黑金政治」之組織犯罪問題,執政
當局除須落實現行相關掃黑法制外,尚須整備目前相關法制,例如訂
定內部參考法規,確立犯罪組織的定義,俾能使偵查、起訴及判決的
作法趨於一致;擴大證人及檢舉人財產權受損之保護;迅速給予臥底
偵查員明確的法律規定;加強監聽之技術及強化金融分析與洗錢之防
制,藉以加強對幫派組織犯罪的追訴。亦須結合全民力量一致向黑道
說不,推行「三不運動」,即不畏懼黑道力量、不利用黑道及不協助
(不票投)黑道,以有效對抗黑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