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個人不碰香菸,自然不受菸害之擾。再者,也許是個人對於木質物例

如稻草、薰香、藏草的燃燒氣息其實是喜好的,不像旁人聞"煙"即反

感,因此對菸的看法其實不會如旁人那般反感。


正如檳榔、煙、酒,其實只是一種嗜好品,只要在不踰矩或是損害他

人的權益的前提下,個人要如何使用應該是可以不受干涉的。很遺憾

,在東南亞的某個蕞爾小島國上的愚昧政客們,向來有著「只要給我

選票,你要多少錢都隨你外貸,不還沒關係」的習性,於是法律也帶

有一些奇怪的脾性。


煙害防制法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因為那是一個東南亞的某個蕞爾小島國,所以第一項的地點中,不會

特地設吸菸區。第二項的地點,也沒有設吸菸室。第三項的地點,雖

然會擺煙灰缸,卻鮮少設立一個專門吸煙的區域。第五項到到第八項

,很明顯的是在趕盡殺絕。


由此可知,只剩下捷運了。他是一個密閉式的空間,所以不需要有吸

煙區或吸菸室。(謎之聲:你把車廂裡的禁菸布告當啥?)


開玩笑開到這邊應該就很夠了,中肯的說,吸煙族並非每個人都會不

顧旁人的權益點菸就抽,將所有法令訂得太過,豈不是將所謂的「大

眾權益」無限上綱了嗎?會強制限定吸煙族要在吸煙區才可以享受吸

煙的權利,為什麼不會一起設定一個凡是一定坪數以上地點,或是供

幾人以上同時使用的公共區域必須設立吸煙區及空氣淨化設備的規定

呢?


政客們啊,除了製造台灣奇蹟之外,麻煩動點腦用點心吧。


參考網頁
拒絕煙害
東京之行-2 戶外吸煙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orkboy 的頭像
    workboy

    Pixnet上的Blog版W.W.W.

    workbo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